泉师院办[2004]30号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在教育系统
开展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馆)、教务处、学生处、科研设备处、财务处、监察室:
现将省教育厅闽教监[2004]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校领导的批示,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关于预算外资金内容的清理和自查,并形成专项自查工作的书面报告,自查报告请于10月31日前交到校监察审计室。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泉州师院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学校管理 转发 清理预算外资金 通知 |
抄 送:校领导 |
泉州师院办公室 2004年10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