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师院监[2005]3号文
关于做好新学年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馆),机关各部办处:
新学年伊始,是教育乱收费的易发时段。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文)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福建省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监[2005]5号文)的精神和要求,落实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工作的认识。各个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校的教学改革和健康稳定发展。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教育收费的精神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收费工作的合法、合规、合理、公开。
二、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高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学校对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学校举办各种培训班的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提高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实施“阳光收费”工程。严格执行我校教育收费的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学校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务专户。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学校财务处将加强对收费的监管,监察审计部门将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检查力度,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依照省监察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关于对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附后)进行查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泉州师院监察审计室 泉州师院财务处
二OO五年九月一日